自103年9月1日起,所有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,273元時,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
自103年9月1日起,所有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,273元時,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|
建立時間:2014/10/02 18:13 |
發布日期103年9月1日 一、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「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」第4、5、12條條文,自103年9月1日起,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。因此,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(目前為19,273元),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。 二、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的規定,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,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,已配合刪除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