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章程
新北市寢具製作職業工會章程 民國75年7月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76年7月6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77年7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78年7月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79年10月27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82年8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84年6月30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85年7月5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91年6月27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95年4月28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100年6月24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。 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寢具製作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三條:本會以互助合作、聯絡感情,增進會員知識,保障會員權益,發展會員褔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,並協助政府推動行政令為宗旨。 第四條: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488號8樓之1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 、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。 二 、會員互助儲蓄、醫療衛生等事業之舉辦。 三 、會員康樂就業輔導及服務事項之舉辦。 四 、生產消費合作社之組織。 五 、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。 六 、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刊版物之印行。 七 、勞資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解。 八 、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褔利事業之促進。 九 、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及提高生產效率之促進。 十 、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。 十一、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、廢止事項之建議。 十二、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 第三章 會員 第六 條: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本業者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 第七 條:有左列各款情事者喪失其會員資格。 一、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 二、無行為能力者。 三、離職轉業者。 第八 條: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,提經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後,方得為本會會員。 第九 條:會員除有轉業或工作區域異動之情事者,概不得退會。 第十 條: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 第十一條: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指示及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各項會費、保費之義務,若不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保,經催繳通知達一定期間內仍不繳者,本會先行予停權除名,退會退保處分,並提報理事會審查,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。 第十二條: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,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取予以警告、停權、罰款、除名等處分,並送請台北縣政府備案。會員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。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幕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 第十四條:本會設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 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出常務理事三人,再由常務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理事長一人,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,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,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 第十六條:理事會設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處理會務並設總務組、組訓組、福利組,各設組長一人,由理事互推選兼任,每組另推理事二人輔助組長,各依層次指揮,受理事長之命,分別管理各組事務。 一、 總務組:掌理圖記、收發檔案、庶務、宣傳、通訊、編擬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、決算、並處理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務。 二、組訓組:掌理會籍、編組、選舉、勞工教育、召開各種會議,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。 三、福利組:掌理謀求勞工福利,推行文康(自強)活動,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、福利等事宜。 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會務人員得為有給職,但其薪給由理事會決定之。 第十八條:本會代表大會職權左: 一、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。 二、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。 三、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。 四、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 五、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。 六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 七、會內不動產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。 八、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。 九、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之複議。 十、理事、監事之選舉或解職。 十一、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加入。 十二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 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處理本會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 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會議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 三、辦理會員入會、退會、移轉事項及勞保(健保)投保、退保事項。 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並切實執行。 五、編定年度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,依法報審。 六、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。 七、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。 第二十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。 二、審查各項事之行狀況。 三、考察本會職員、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,及會員之言論行為。 第廿一條:本會得依法劃分小組並得設立支部、分會;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 第廿二條: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為會員,並選舉出席其代表大會之代表。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敘明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 第廿四條:理(監)事會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如有理(監)事三分之一之請求,或理事長(監會召集人)事認為必要時,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,理(監)事會於特殊事故,亦可邀請候補理(監)事分別列席。 第廿五條: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如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本大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,但委託書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之三分之一。 第廿六條:理(監)事均應親自出席理(監)事會會議,不得缺席,除公假外,非有正常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,視為辭職,由後補理(監)事分別依次遞補。 第廿七條:會員代表大會,理(監)事會等會議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,但重要議案,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能決議。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八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,分為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特別基金、臨時募集及勞保費、健保費孳息收入等五種。 第廿九條: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新台幣伍佰元、福利金陸佰貳拾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 第三十條: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壹佰伍拾元。 第卅一條:本會財務(產)狀況,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,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,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送監事會稽核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派代表查核之。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二條: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卅三條:簽訂團體協約時特授權理事會常務理事代表執行之。 第卅四條:工會解散後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、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,歸屬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;未加入總工會者,歸屬於工會聯合會;未加入總工會及聯合會者,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。 第卅五條: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。 第卅六條: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。 第卅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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