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福利申請辦法
新北市寢具製作職業工會 福利基金實施辦法
第一條:本會為增進會員福利,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辦法所列福利對象,限定本會會員,依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合於本法之規定者,得依本辦法申請福利金。
第三條:本辦法所列福利範圍如下列:
一、會員死亡其遺屬之撫慰。
二、會員父母.配偶.子女死亡之祭奠。
三、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。
四、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。
五、會員遭遇特殊災難之救助。
六、會員及子女獎學金之頒發。
第四條:本辦法所需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本會預算按期編列福利基金專款。
二、本會代收會員勞保費孳息轉入。
三、其他。
第五條:本辦法所列之福利基金均予專戶提存,其各項收支由福利組員負責管理,並按月提報理監事會審查。
第六條:本辦法所列福利基金給付標準暫列如下:
一、會員本人死亡:發給撫慰金3仟元。
二、會員父母、配偶及子女死亡者,發給祭奠金1仟元。
三、會員因傷病住院者,發給慰問金5佰元。
四、會員本人結婚,致贈禮金1仟6佰元。
五、會員遭遇特殊災難或罹患重病,足以使其個人及家屈生活陷於困境,經提出證明文件,查證屬實,並經福利基金管理委員
會審核通過者,依實際情形發給救助金,或得發動會員捐款濟助。
六、會員及子女獎學金另訂辦法施行。
第七條:會員申請福利基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,檢齊有關證件提出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,視同棄權。
第八條:管理委員會於受理申請案件時,立即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赴實地查證,以求確實,經查核完成之案件,由承辦人
簽註處理意見,陳報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實施。
第九條:經檢定發給福利基金之案件,應予列冊登記備查。
第十條:本辦法理事會得視本會財務狀況,機動調整更改給付方案,並報監事會同意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