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




新北市寢具製作職業工會 ~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

第一條: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3條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.

第二條:本會會員代表(以下簡稱代表)必須為本會有效(未被停權)之會員.

第三條:代表之選舉,由本會理長召集主持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.

第四條:代表之產生,依有效之會員中數決定之,每十名編為一姐選出代表一名,不足之剩餘會員人數併入最後一組計算.

第五條:代表選舉日期,應於代表任期屆滿前辦理,但應於選舉前十日將選舉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劃分分組名冊公告會員周知。

第六條: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,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其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。

第七條:代表選舉票,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監事會指派監事(監票員)用印後生效。

第八條: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之,任期自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。

第九條:代表之選舉結困及當選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 

第十條: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,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。

第十一條:木辦法未規定事項,愁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二條: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審查通過後,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,並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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