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學金申請辦法





新北市寢具製作職業工會

會員及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
第一條:本會為獎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、爭取榮譽、培育人才、建設國家,乃依本會章程及會員福利基金實施辦法之規定,訂立

        本法。

第二條:本辦法所列獎勵對象,以本會會員或其子女就讀國中、高中及大專院校者為限(不包括補習班及空中學校)。在校成績符合下列

        標準者,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
        一、智育成績:(單項課業成績在六十分以上)

            1.國民中學學業成績總平均優等或八十五分以上者。

            2.高中、高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、二、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。

            3.大專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三分以上者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操行成績: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體育成績:七十分以上者(身心殘障者.不計體育成績,請檢附證明文件)。

第三條:凡符合前條規定標準,而有下列情事者,不給予獎金。

        一、欠繳或不繳納本會會費、勞健保費者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經本會停權處分者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曾受學校記過處分者。

第四條:每學年每人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暫列如下:

        一、國民中學:每人每學年獎學金金額1仟元,名額不拘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高中高職 (含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):每人每學年1仟2佰元,名額不拘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大專院校:每人每學年獎學金1仟5佰元,名額不拘。

第五條:獎學金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止。

第六條:獎學金申請手續如下:

        一、填寫申請書乙份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繳驗學校正本成績單、學生證影本或(在學證明書)及身份證影本(或戶口名簿影本)各乙份。

第七條:獎學金申請案件之審查與核發由本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。

第八條:本辦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補充時亦同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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